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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章程
2017-10-21 22:35:52   来源:吉林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吉林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消防、道路交通管理、刑事技术、警用装具、防伪技术、安全防范及其系统工程等领域中有关产品研制、开发、生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吉林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消防、道路交通管理、刑事技术、警用装具、防伪技术、安全防范及其系统工程等领域中

有关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维修、经营、技术咨询以及承接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全省性

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本行业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企

业的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的各项交往活动,

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7457号。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资金 3 万元。

本协会为独立社团法人。

本协会的领导机关是吉林省公安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 受政府委托对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咨询、建议意见。向政府提供行业发展政策、法规、价格和企业债、权、利等

方面的建议,并参加有关活动。

(二) 开展社会公共安全技术方面的业务研究和学术活动,组织有关单位搞好技术协作攻关。

(三) 开展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分析、汇集行业信息,按政府授权发布统计资料。

(四) 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下帮助有关部门制定本行业的技术标准,推进标准化工作。帮助主管部门组织产品评比,

配合开展质量认证工作,参与产品定型、鉴定及工程验收等活动。

(五)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组织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展览会,编制产品综合样本等技术宣传资料。

(六) 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和技防、行管队伍培训专业人员,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技防、行管水平。

(七) 积极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合作,开展经济、学术和信息交流,向主

管部门提出产品、技术与劳务出口,利用外资、技术和人才引进,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等方面的建设,促进全省社会公共

安全产品行业的发展。

(八) 推动横向联合,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相互关系。

(九) 编辑出版会刊及社会公共安全技术信息资料。

(十) 接受政府和会员单位的委托办理其它事项,组织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条所规定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对支持本行业发展,热心于本行业工作和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履行入会手续,经批准后可成

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凡热心于本协会工作的省内知名人士、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外国专家,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贡献者

,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利;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地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

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八、九款的职权,对

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3 年。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

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经 2002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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