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在全省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2018-04-17 19:57:16 来源:省民政综合执法监察总队 评论:0 点击: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8年5月30日前)。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清理现有收费事项,适当降低会费标准,对自查自纠发现和重点检查中反馈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与《意见》新规定和新要求不一致的,要在5月30日前整改完毕。整改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与《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转发<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7〕1205号)要求一致,以便增加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公示情况,将作为社会组织年检、等级评估以及是否纳入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名录、是否给予资金扶持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的直接体现,是减轻实体经济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扎实实做好清理规范的各阶段工作,确保取得切实成效。 (二)认真学习政策。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学习《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文件精神,全面熟悉和把握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三)抓好整改落实。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是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第一责任人,要按照通知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自查自纠和整改,及时上报相关材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保质保量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好做法及时总结经验,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宣传;对敷衍塞责、行动迟缓、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严肃问责。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参照省里做法对本地相关工作作出部署,指导本市(县)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务于2018年4月31日前将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情况上报。 联系人:林静 联系电话:0311-85231683、13073130122 邮 箱:shzzzfc@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