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
2016-06-03 18:44:19 来源: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网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以及使用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单位。
第二章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
第三条 《规定》第八条中的采取技防措施是指使用技防产品、安装技防设施。所列场所和部位采取技防措施,有国家、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设区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应会同治安部门对上述场所、部位采取技防措施以及其使用情况进行造表登记和归档,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对新建城市居民住宅的技防设施建设,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治安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设技防设施。具体建设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制定。
已建成的城市居民住宅,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时采用、改造、建设技防设施。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五条 技防产品管理范围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执行。首批公布的十种产品具体是指:
(一) 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等;
(二) 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包括有线、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三)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
(四) 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五) 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代号05)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
(六) 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七) 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八) 防盗安全门(产品代号08)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
(九) 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十) 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第六条 对技防产品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此三种制度对同一种技防产品不重复适用,具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其办理程序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登记的项目发生变化时,持证单位应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请变更,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换发新证。
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至开始年检之日(1月1日)获准生产登记时间不足6个月的免检。年检时企业须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年检登记表》,并提交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自检验报告报告之日起至当年4月30日不超过2年)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年检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报,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复审。年检合格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在生产登记批准书正本上加贴标志、副本上加盖印章。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视为无效。
第十条 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为不合格:
(一)生产的技防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二)获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已停止生产的;
(三)在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省外技防产品来我省销售时,其代理商或售后服务单位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售后质量服务协议和经销的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或认证证书及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经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验证后,在销售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进行登记。
技防产品的销售单位销售技防产品时应在销售点明显处悬挂或张贴有关证书。
第一条 为实施《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以及使用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单位。
第二章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
第三条 《规定》第八条中的采取技防措施是指使用技防产品、安装技防设施。所列场所和部位采取技防措施,有国家、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设区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应会同治安部门对上述场所、部位采取技防措施以及其使用情况进行造表登记和归档,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对新建城市居民住宅的技防设施建设,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治安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设技防设施。具体建设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制定。
已建成的城市居民住宅,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时采用、改造、建设技防设施。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五条 技防产品管理范围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执行。首批公布的十种产品具体是指:
(一) 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等;
(二) 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包括有线、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三)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
(四) 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五) 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代号05)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
(六) 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七) 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八) 防盗安全门(产品代号08)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
(九) 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十) 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第六条 对技防产品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此三种制度对同一种技防产品不重复适用,具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其办理程序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登记的项目发生变化时,持证单位应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请变更,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换发新证。
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至开始年检之日(1月1日)获准生产登记时间不足6个月的免检。年检时企业须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年检登记表》,并提交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自检验报告报告之日起至当年4月30日不超过2年)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年检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报,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复审。年检合格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在生产登记批准书正本上加贴标志、副本上加盖印章。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视为无效。
第十条 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为不合格:
(一)生产的技防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二)获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已停止生产的;
(三)在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省外技防产品来我省销售时,其代理商或售后服务单位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售后质量服务协议和经销的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或认证证书及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经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验证后,在销售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进行登记。
技防产品的销售单位销售技防产品时应在销售点明显处悬挂或张贴有关证书。
第四章技防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本省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修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且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内从事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 省外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来我省承接技防设施,需持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境外企业不需此项)和有关材料经我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资格验证后,方可在我省承接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 外商独资企业承接技防设施的范围按照公安部公科[2000]1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的资格范围分为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楼寓对讲系统工程、防弹玻璃安装工程等。 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包括其相关的通讯、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等子系统及用于安全防范的银行柜员制系统。 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按照被防范部位的风险等级或投资额分为三级: (一) 一级风险或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级工程。 (二) 二级风险或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为二级工程。 (三) 三级风险或投资额不足30万元的为三级工程。 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按照前款所列投资额划分标准也分为三级。 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不分级。 第十四条 从事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两类技防设施,其《资格证书》资格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从事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其《资格证书》不分级别,在“资格等级”栏注明为“专项资格”。专项资格只能承接《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范围内的技防设施。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采用统一编号方法,由本省简称(皖)、资格等级代号(1或2或3、专项资格为0)、两位单位所在地区代码编号和三位顺序号组成。 第十六条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应经过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徽省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方可上岗。具体培训和考核事宜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组织。 第十七条 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申请《资格证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 申请一级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资格证书》 1、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 2、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相关专业并取得《合格证》的高工不少于2人和工程师不少于4人,其他技术、安装人员5人; 3、企业年度总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当年度验收通过的技防设施总额30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二)申请二级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资格证书》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 2、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相关专业并取得《合格证》的高工不少于1人和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他技术、安装人员5人; 3、企业年度总营业额500万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当年度验收通过的技防设施总额10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三)申请三级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资格证书》 1、注册资金在30万元(含)以上; 2、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相关专业并取得《合格证》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他技术、安装人员5人; 3、企业年度总营业额200万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当年度验收通过的技防设施总额5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四) 申请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专项《资格证书》 1、注册资金20万元(含)以上; 2、取得《合格证》的技术、安装人员5人;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4、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本省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其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 《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修资格证书(新办、年检、换证、升级)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无犯罪经历证明材料; (四) 申请单位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人员的无犯罪经历证明材料; (五)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六) 有关技防设施的保密措施和安全制度; (七) 其他相关材料。 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对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在接到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的审核材料后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无《资格证书》的本省单位新申请时,在满足相应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资格证书》规定的基本条件下,最高可申请二级。 第十九条 本省技防设施从业单位《资格证书》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持证单位应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提出申请变更,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应提前1个月申请换发。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在每年11至12月份进行,至年检结束之日(12月31日)领证时间不足6个月的免检。 年检时持证单位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交当年度承接的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备案表和竣工登记表。年检主要检查持证单位当年度技防设施承接情况和是否存在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等情况。 年检由持证单位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报,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复审。年检通过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在《资格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印章。年检不通过或逾期未年检的,其《资格证书》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本省技防设施从业单位《资格证书》资格等级的调整: (一)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承接其《资格证书》规定可以承接的最高级别的技防设施4个以上并验收结论全部为“通过”(验收结论为“基本通过”的不予计算),并具备上一级别《资格证书》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办理上一级别的《资格证书》。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检或换证时降低其《资格证书》级别(对三级或专项资格单位则取消其《资格证书》): 1、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技防设施设计方案论证、备案和技防设施竣工检测和验收的; 2、超越《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范围和资格等级承接技防设施的; 3、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1次(含)以上3次以下技防设施验收为“不通过”或3次(含)以上5次以下技防设施验收为“基本通过”的; 4、不按规定办理换证的。 (三) 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所对应的基本条件时,在年检或换证时根据其基本条件将其《资格证书》的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进行相应降低直至取消。 (四) 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证书》;被取消《资格证书》的单位自被取消之日起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1、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 2、出租、出借、转让、非法买卖、涂改《资格证书》的; 3、设计、安装、维修技防设施时采用无证或有质量问题的技防产品的; 4、技防设施因设计、安装、维修单位设计、安装、维修中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 5、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3次(含)以上技防设施验收为“不通过”或5次(含)以上技防设施验收为“基本通过”的。 第二十三条技防设施的建设应执行国家、行业和安徽省地方标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对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和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两类技防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其中一级技防设施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监督管理;二、三级技防设施由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监督管理。 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类技防设施由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的技防设施安装前其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75-1994)组织设计方案论证。建设单位应将经过论证的方案要报相应监督管理的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备案,并填写《安徽省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备案表》。 第二十六条技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必须经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的检验部门按照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及《安全防范系统检验规范》(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221)检测合格。具体检验部门另文通知。 建设单位建设技防设施、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技防设施时,应将检测费用纳入预算。 第二十七条技防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执行《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08-2001)。 技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其设计、安装单位要将验收表格、检测报告和全套竣工图纸资料复印件报送相应监督管理的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办理竣工登记手续,并填写《安徽省技防设施竣工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城市联网报警系统的建设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划和管理。其设计方案论证、竣工检测、验收参照技防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应会同治安部门,在每年底对本辖区内的技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技防设施,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技防设施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 《规定》必须采取技防措施而不按要求采取的; (二) 不按《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组织技防设施设计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的; (三) 不按规定将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备案的; (四) 技防设施竣工后不按规定进行检测的。 第三十一条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无《合格证》人员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 (二)泄露技防设施秘密的; (三)超越《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等级、资格范围承接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 (四)不按照《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要求办理技防设施竣工登记手续的; (五)不按照有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国家、行业标准开展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二条 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违反《规定》,无《资格证书》承接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罚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省公安厅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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