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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12-30 15:16:00   来源:民间组织管理局   评论:0 点击:

冀民[2011]106号各设区市民政局、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了更好地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结合我省实际,
冀民[2011]106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了更好地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据相关的指标体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利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增强社会组织公信力,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做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的自治功能”以及“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做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对于增强社会组织服务、协调、自律等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机构和职责、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等级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是做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认真做好社会组织评估各项准备工作,并尽快将《管理办法》
印发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各级社会组织要进行系统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全省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全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要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省厅将于今年底前在全省启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的评估和复核工作,使评估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诚信度及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民政部门领导、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均可参加评估。
  第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评估的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进行操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措施;
  (二)组织领导评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评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四)审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五)聘任评估委员;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七)审核评估等级;
  (八)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九)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和复核工作。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结果;
(二)将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审定;
(三)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
(四)对初评为5A级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复查。
复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承办本级社会组织的评估复核;
(三)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举报进行裁定。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委员10—20名。复核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9名。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每位委员1票,只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处、科),具体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 起草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 建立评估专家数据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送审的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 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 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检举。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进行广泛宣传和组织动员;
  (三)社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评,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申报参加评估(附带相关评估材料);
  (四)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资格确认,并对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初评,提出初评结果;
  (五)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估审核,作出评估结论并进行公示;
  (六)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总体评估情况和4A级以上(含4A级)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采用省民政厅统一的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
 
第五章 等级设置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A级越高,表示社会组织总体建设水平越高。评估等级名称为“行政区划名+社会组织名称+等级”。
  第十八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1分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分--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1分--80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分(含本数)以下,为1A级社会组织。
 
第六章 评估结果管理
  第十九条 评估对象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社会组织的信誉证明。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评估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答复有异议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办公室在评估工作中,应严格遵照评估标准和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审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中,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及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宣布评估结果无效,2年内不得参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者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登记管理机关;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并公告作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的规范要求由省民政厅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行业性协会商会评估指标
     2.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3.学术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4.联合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5.基金会评估指标
     6.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评估指标
          7.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成员名单
8.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名单
9.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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