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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
2014-11-28 17:42:00   来源:浙江安防网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防行业专家队伍管理,规范专家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业内专家资源,更好地为政府、社会、行业及企业服务,促进安防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防行业专家队伍管理,规范专家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业内专家资源,更好地为政府、社会、行业及企业服务,促进安防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安防协会设置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专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的评聘、培训、考核及淘汰制度,统筹全省安防行业专家管理及相关技术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专家队伍,认真开展工作,完成拟定任务;发挥学科及专业优势,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 2 人,委员 若干人。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议是协会专家管理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聘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及专业特点并建立专家库、设立若干专业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由专家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均为兼职,不实行坐班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专家队伍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及工作守则;制定专家评聘的条件、工作流程及方法,做好专家评聘及协会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三)抓好各专业组的建设,指导各专业组有序开展工作,组织专家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等旨在提高专家技术水平、道德水平和思想素质的活动;
(四)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研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业内技术交流、咨询服务、验收评估,推广安防新技术、新产品;
(五)研究行业培训的内容和方向,指导并参与行业培训工作,协助会员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六)参与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积极关注行业新技术发展趋势,为行业技术发展献计献策。
第四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委员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高的法规与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心于公益事业;
(三)熟悉安全技术防范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突出的技术专长,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学风正派;
(四)从事安防行业5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省级课题研究和标准制定等工作;
(二)向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及本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与决策交流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获取安全防范行业相关技术资料; 
(五)委员因故不再继续参加活动的,可申请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本办法及各项规定; 
(二)积极参加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个人不得以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从事各类商业活动或任何有损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四)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支持省安防协会的文献、资料编辑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不履行相关岗位职责,经常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予以除名。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检查、总结年度工作。专家委员会讨论重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管理文件或技术文件,应提交相关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方式审查,也可用函审的方式),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省安防协会年度专项拨款;
(二)社会、企业的资助;
(三)课题研究专项拨款;
(四)咨询服务费收入。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议、活动费用;
(二)差旅费、资料费;
(三)委员、专家必要的劳务支出。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预、决算由委员会提出,并书面报告协会。专家委员会不单独开设帐户,财务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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