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学会章程
2015-06-05 22:15:00 来源:中国安防行业网 评论:0 点击:
河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学会章 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学会。其英文译名:HEBEI SECURITY TECHNOLOGY&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HBSTPA。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从事安全检
河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学会
章 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学会。其英文译名:HEBEI SECURITY TECHNOLOGY&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HBST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从事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建筑与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电视监控及其系统工程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维修、技术咨询及承接设计、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加速我省安全防范产品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助手作用;发展与省内外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往来,以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我省安全防范产品的发展;为社会安定和全社会的公共安全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向政府提供行业发展的政策、税收、产品价格等建议。
(二) 承办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行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任务。
(三) 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应用,并组织经验交流和先进技术的有偿转让。
(四) 组织省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展览(销)会,并组织技术交流。编制产品综合样本等技术宣传资料。
(五) 组织本行业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市场预测,沟通交流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对广大用户和会员提供无偿或有偿咨询服务。
(六) 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经验。提高 经营管理水平,组织本行业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工作的交流,提高经济效益。监督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水平。
(七) 组织企业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八) 积极推动横向联合,坚持相互协作,协调企业之间的开发、生产、经营、技术合作、销售、承接工程、引进技术和竞争中的相互关系。
(九) 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采用多种形式为行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促进企业的素质提高。组织参观考察,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拓展我省本行业的国内市场。
(十) 搞好调查研究,协调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帮助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产品、设备。发展、保护明星企业,推出名牌产品,并推荐打入省外市场。
(十一) 编辑出版本行业协作会刊及快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议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个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委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6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议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议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的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关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议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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