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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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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2014年4月12日在新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第一届二次理事长工作会议上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从业环境,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0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待颁布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5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新安协)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申请资质等级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发给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活动。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是指新安协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程序组织实施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资质等级评定,推进资质等级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二章 资质等级评定的组织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初评与终评相结合的评定方式。
第四条 各州、市、地安防协会或新安协委托办事机构或新安协委派专人负责组织本地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资质等级评审组,对本地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进行初评。
新安协负责组织各地安防协会办事机构、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对全区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进行终评。
第五条 评审组和评委会组成人员应成奇数,且不得少于3人。其中,评审组长和评委会主任由已具有资质等级,且不参加当年晋级的会员单位负责人或聘任专家担任。评审组和评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从自治区安防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评审组和评委会在每次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开始前产生,仅对本次评审工作负责。
第三章 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第七条 资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资质级别。资质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八条 申领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获二级资质满一年以上,近两年内承担过 6项(含)以上(或两年内安全防范工程合同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以检测机构系统检测报告和工程正式竣工验收报告为准)的二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
(三)经新安协组织培训的安防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经过国家造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经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强,并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企业内部注重信息化应用。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需要,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整洁有序。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七)企业按国家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为施工人员购买当年意外保险。(以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的有效证明和劳动合同为依据)
(八)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九)承诺履行并签署《新疆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第九条 申领二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二)获三级资质满一年以上,近两年内承担过 3 项(含)以上(或两年安全防范工程合同总额在 500万元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以系统检测报告或正式验收报告为准)的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
(三)经新安协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安防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过国家造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1名,经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
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和维护能力较强,并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设计手段先进,具有先进、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等。
(五)工作场地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单位机构设置和业务的需要。
(六)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承建的工程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七)企业按国家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为施工人员购买当年意外保险。(以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的有效证明和劳动合同为依据)
(八)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九)承诺履行并签署《新疆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第十条 申领三级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经新安协组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安防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经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
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专业设计施工能力,并能严守工程有关秘密。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四)工作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单独的设计、施工准备等用房。工作场所整洁有序。
(五)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及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企业按国家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为公司施工人员购买当年意外保险。(以保险公司的有效证明和劳动合同为依据)
(八)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九)承诺履行并签署《新疆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第四章 资质等级的申请和评定
第十一条 资质等级申请、评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通过新安协网站填写递交申请,书面申报材料送所在州、市、地安防协会或委托办事机构或直接报新安协秘书处。申请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等级时,不得申请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
(二)各地评审组应集中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初评,并将通过初评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初评意见报新安协秘书处。
(三)秘书处应组织“评委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工作,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新安协向社会公布,并发给资质等级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资质等级晋级评定程序与新申请资质等级证书评定程序基本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业务:
(一)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侵犯财产、危害国家安全、有组织犯罪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其它不宜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等级晋级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级资质评定需要);
(四)固定资产(含工程设计施工调试的器材仪表等)清单、单位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
(五)企业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全国建设工程(电子)造价员证书(二级以上资质评定需要)、国家安防职业资格证书、新安协安防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企业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员工社保部门、保险公司证明材料等。
(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文件;
(七)企业简介(1000字内);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疆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申请材料原件经各地安防协会或新安协委托(办事机构)受理核对无误后,退回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和有关证明。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充。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十五条 持证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级证书:
(一)不符合资质等级相应等级条件的。
(二)安全防范工程企业缺乏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但未落实的。
(三)企业在经营中有严重违规行为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
第十六条 资质等级评定实行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资质等级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经新安协调查核实后,予以记分。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视情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章  企业资质的年审
第十八条 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二年,不按时参加年审的将采取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超标的将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不良行为将在协会网站公示。逾期六个月未参加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逾期申请年审的,按资质评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资质证书有效性的影响,检查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及《新疆安防企业诚信公约》执行情况。
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由新安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新安协委托办事机构办理资质年审委托或直接向新安协申请年审,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提供上年度有变化的相关信息资料。
(二)新安协组织评审,审批年审报告,在资质上施加年审标识。
(三)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为资质年审时间,企业向发证机关上报年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质年审不合格,应降低其资质等级,达不到三级资质标准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新安协在协会网站、报刊等媒体发布资质证书的年审信息。
第六章 资质等级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新安协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争取自治区内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及工程建设单位的认可,促使我区安防资质等级得到广泛应用。
第二十四条 新安协以互联网网站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已经颁发的或认可的自治区内外安防资质等级情况,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五条 在新疆境内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本自治区企业应持有新安协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经新安协审核同意,外省、市安防工程企业持与我区条件接近标准的安防协会评定的资质等级证书,我区予以认可,并施加备案标识(新安协只为本协会会员单位提供备案服务)。同时还应向新安协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计施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防协会颁发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质等级证书。
(二)安全防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三)设计施工企业给驻疆负责人的授权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驻疆固定办公场地(住所)的有效证明。
(四)驻疆负责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驻疆负责人员登记表。
(五)在疆已竣工的安防工程相关资料 。
(六)备案企业应承诺接受新疆安防协会的监督管理并签署《新疆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第二十七条 资质等级与承接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相对应,原则上不得越级承接安全防范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的等级划分执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标准。
第二十八条 安全防范工程招标前,安防工程投标单位应主动提交安防工程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章 资质等级评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组和评委会在自治区安防协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实行实名制。评审组和评委会所有成员的投票均以署名方式记录在案,但不对外公开。
第三十一条 评审组和评委会成员应热心行业公益事业,办事廉洁公道,熟悉行业情况。协会及委托办事机构应对评审组和评委会成员实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协会专家库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评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协会网站开设资质等级评定专栏,接受申请企业、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审查收费标准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审查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一级资质 二级资质 三级资质
评定服务费 5000元 4000元 3000元
审查服务费 4000元 3500元 3000元
证书费 60元 60元 60元
信息发布费 300元/次 300元/次 300元/次
 
 
1、证书费只含正本和副本各一件的资质证书费用。企业若需加领副本证书,费用另计,50/件。
2、会员单位评定服务费优惠50%,免审查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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