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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专业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2013-08-13 09:54:00   来源: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评论:0 点击:

第一条为加强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专业考试合格证管理,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维护证书发放和管理的严肃性,保护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
第一条  为加强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专业考试合格证管理,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维护证书发放和管理的严肃性,保护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专业考试合格证,是依据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颁布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并经核准公布取得的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专业考试合格证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统一设计印制,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填制、施印后颁发。此证仅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
第四条 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专业考试合格证实行统一编号,一证一号。
第五条 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需加盖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钢印,方可有效。
第六条 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发放应及时、准确,证书办理好后应当1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的有效证明,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如发现证书丢失,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并在天津安防网上声明原件作废;由所在单位人事机构携带证明及有效挂失等材料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原证件和补发新证件的手续;补发的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凡涉及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均应提交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至天津安协会审核;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补发、更换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八条 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验证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持证者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做好继续教育记录,报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验证盖章。并在协会网站公示,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九条  持证者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安防公司。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证书的、未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资格缴回证书等处理。取消资格缴回证书的,三年内不得参加《 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专业》考试。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十条  严禁伪造、仿制和违规发放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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