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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2017-10-21 22:32:12   来源: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   评论:0 点击: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2011年7月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Tianjin Public Secur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2011年7月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Tianjin Public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缩写为:TPSP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技术服务和安防行业宣传教育、出版、印刷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市公安局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的力量积极推进全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为会员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会员及全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助手作用,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企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往来,加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公安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安防行业管理部门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4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随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举行听证会,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反映会员单位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发挥本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四)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单位,本协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五)积极参与制定和宣传贯彻行业标准、规则,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方案论证、工程评估、验收等活动,促进安全技术防范的标准化及检测工作质量的提高;
(六)开展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和咨询服务,利用行业网站向社会宣传、推广介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产品及系统的信息,开拓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市场,促进行业技术水平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根据行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八)以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组织国内外考察、参观等形式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收集国内外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信息,分析行业动态,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及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应用,组织先进技术的有偿转让。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四)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六)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交纳会费并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为:
(一)按照注册资本确定比例;
(二)按照年经营额确定比例;
(三)按照生产销售企业和设计施工企业确定比例;
(四)按照公司类型确定比例。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协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理事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行业协会发展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07月0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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