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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
2017-10-22 09:34:44   来源:山东安防网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PUBLIC SECURITY PROTECTION TECHNOLOOGY ASSOCIATION ,缩写为SDPSPT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PUBLIC SECURITY  PROTECTION TECHNOLOOGY ASSOCIATION ,缩写为SDPSPT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监理,报警运营服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科学研究、政策研究、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等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道德,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加强安防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安防行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不断提高我省全行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我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公安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同时接受山东省公安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经业务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协调企业间在开发、生产、经营中的活动,推动横向联合,加强互利合作。
   (三)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参与对企业质量管理和审查活动,指导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积极参与制定和宣贯行业标准规则,经业务主管部门授权,配合开展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等活动;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加快高新技术及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五)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六)组织省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展览会、展销会,编制有关宣传资料。
   (七)组织本行业技术、市场信息的调研和分析,加强沟通交流,提供咨询服务。
   (八)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监督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参与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十)编辑出版本协会的会刊,运行行业网站,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本行业的社会知名度。
   (十一)承办主管部门授权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吸收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等为单位会员;吸收热心于本行业业务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等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应在安防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成就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首批会员由协会筹委会审核通过,并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协会的团结、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故拖欠会费超过60日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制订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重大事务;
    (三) 批准和决定调整协会的工作机构;
    (四)筹备和召集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数额和分配方案,向大会提出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六)必要时增免理事会成员,提请下次会员代表大会补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具体组织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三)审查批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实体机构有关人员的聘任;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根据理事会授权决定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有较高的领导才能和政治素养;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得担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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