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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
2017-10-22 09:57:45   来源: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评论:0 点击:

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译名:GANSUASSOCIATIONOFSECURITYTECHNOLOGY&PROTECTION,缩写为GSASTP。第二条本协会由甘肃省安全技术
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译名:GANSU  ASSOCIATION  OF  SECURITYTECHNOLOGY&PROTECTION,缩写为GSASTP。
第二条  本协会由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团体自愿组成,是非营业性、自律性的社会组织。
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包括: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维修单位;防盗报警系统的运营单位以及相关的管理、教育等服务单位。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规范会员的行为,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户的的利益,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发挥政府部门的助手作用,积极沟通会员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为推进我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安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是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基础上,实现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在政府行政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甘肃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甘肃省公安厅行政主管及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情况,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制定行业发展的相关建议。经行政业务指导部门的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相关情况的统计及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承办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行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任务。
(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动本行业的科技进步。
(三)组织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展览(销)会,组织技术交流和技术转让。
(四)组织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和用户提供无偿或有偿咨询服务。
(五)积极参与制定和宣贯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划,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行业内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七)积极推动横向联合,加强相互合作,规范行业内的竞争秩序,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八)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上岗资格、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等有关业务培训,以促进会员单位素质的提高。
(九)组织广泛的学习、交流及研讨,拓宽视野,促进发展。
(十)编制协会期刊,建立协会网站,利用多种形式,做好行业信息交流及宣传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本行业或与本行业有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私营企业;
(四)热心于本行业工作和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取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信息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七)享有本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常务理事3000.00元/年;
(二)理事2000.00元/年;
(三)会员1000.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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