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协会 > 正文

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2017-10-22 09:42:05   来源: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评论:0 点击:

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省一级社团法人,英文名称为JiangXi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Security
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省一级社团法人,英文名称为JiangXi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

   第二条  协会是由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工程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崇社会道德风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协会遵循“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宗旨,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安防技术在打击、预防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西省公安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江西省民政厅。协会接受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地址在南昌市。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工作范围如下: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制定相关政策的建议;根据授权开展行业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二)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实行行业管理。

(三) 组织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 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促进行业自省自律。

(五) 推行企业品牌战略,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    

(六) 开展技术交流,组织讲学、讲座以及国内外考察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新产品发布会,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动横向联合和技术合作。

   (七)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调企业间在开发、生产、经营以及技术合作中的争议,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 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开展有益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九) 充分发挥协会网站的导向、服务作用,加强行业与宣传媒体的联系与合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由全省安防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热心于安防事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对国内外知名人士、知名专家学者和对本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可授予荣誉会员或顾问并邀请他们参加协会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顾问。

在本省境内从事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防雷击等安防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教育与培训、安防检测与评价以及报警运营服务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行业从业人员、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社会其他成员,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历届协会领导人、国内外知名人士、知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同意可聘请为荣誉会员。

在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或有特殊专长者,经理事会同意可聘请为顾问。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提出申请;

(三)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 遵守协会行规行约。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遵守行规行约的承诺书;

(二) 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协会办公室审核;

(四) 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批准;

(五) 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不含荣誉会员和顾问);

   (二)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取得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其它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三)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五) 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故1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应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讨论并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荣誉会员、顾问的人选;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的1/2。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一定的领导才能和政治素养;

(二) 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以及安防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热词搜索:江西省 章程 行业协会

上一篇:江西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简介
下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简介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