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2017-10-22 09:50:31 来源: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 GUI ZHOU SECURITY AND TECHNOLOGY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GST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贵州省境内从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监控系统、防盗安全门、防盗锁、防盗保险柜(箱)、防盗运钞车、防弹玻璃、防伪技术、安全检查设备、警用防范器材等安全防范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安全防范领域的科研单位、报警运营服务、检测服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以及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贵州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和协调本协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通过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靠本行业和集体力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挥协会的社会公正性、中介协调性、联系广泛性和专业权威性作用,为我省的“科技创安”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贵州省公安厅与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1)开展本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会员单位制定和遵守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协调企业纠纷,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4)积极参与我省及与本行业相关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5)在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下,开展安防行业准入资格的审核工作(含设计施工资质、监理资质、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安防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审核、验收活动,努力提高我省安全防范工程、产品质量及应用成效。
(6)组织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合作,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交流,开展行业评比,开展咨询服务、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学术讲座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我省安防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
(7)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行业调查和统计,掌握我省安防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下,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积极向我省地、州、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本行业的信誉企业。
(8)组织行业培训,提高本行业员工素质和全行业水平。
(9)编辑出版行业会刊,运行行业网站,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10)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11)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
实施方案并拟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为单位会员,吸收社会团体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团体及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2) 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个人会员交验个人身份有效证件;
(3) 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 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规范;
(2)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 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9)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3 月15 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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