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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资质
2013-11-18 09:13:00   来源:百度百科   评论:0 点击:

安防资质主要是指安防工程的工程资质。安防资质的申请及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以行业自律形式推出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分类
    安防资质主要是指安防工程的工程资质。安防资质的申请及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以行业自律形式推出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

分类编辑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企业资质评定执行逐级晋升原则。

管理办法编辑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1]  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资质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定标准、运作统一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 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第六条 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内设资质管理中心,作为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组织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认定,以及批准一级资质终评。
各省安协组织实施二级、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
第七条 中安协是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资质评定管理,批准颁发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价机构,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规定,实施资质评价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中安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资质评定的需要,选择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其实施资格认定,据以建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中安协编制和修订评审员培训教材、配置培训教师、建立与更新考试题库;按照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要求,承办评审员培训班,确定培训相关事项、落实培训资源、编制培训计划、发布培训通知,实施培训管理。
(四)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五)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参与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六)协助中安协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标识的印制、储存和分发。
(七)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资质评定相关事项。[2] 
第十二条 省安协综合考量当地既有社会资源,选择设立省级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省安协进行资质评价体系文件宣贯,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当地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建立了适宜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健全,岗位设置合理。
(三)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五)聘用不少于10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资格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和不良记录。
(六)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四条 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四)聘用不少于5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五)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五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标志牌。
第十六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省安协选择、推荐的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标志牌。
若企业住所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一中介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资质评定;或经中安协批准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代行该省资质评价机构职能。
第十七条 中安协和省安协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布资质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公告其职责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资质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向其工商登记住所地省安协申请资质评定,并与省资质评价机构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十九条 委托资质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须网上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含附表),并与资质评价机构订立资质评定合同。
第二十条 委托资质晋级评定的企业,除网上提交前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评定程序
(一)省安协实施资格初审,批准企业申请。
(二)资质评价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受理企业委托,订立评定合同。
(三)资质评价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定报告,明确评审结论。
(四)资质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评审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提出审定意见。
(五)资质评价机构负责人审核评审结论和审定意见,签署评价结论
(六)省安协批准资质评定报告,颁发二级或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
(七)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八)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证书设计,并规定证书的填写与编号规则。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评定企业资质。
第二十四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先在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以下简称资质评定信息网)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 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因提供资质评价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收费标准须在中安协指导下,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报中安协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评价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
资质年审由省安协组织,省资质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包括附表)。
(二)省安协审批企业资质年审申请。
(三)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质年审,提交年审报告。
(四)省安协批准二、三级资质年审,或批转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五)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年审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六)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第三十条 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正本资质证书施以年审合格标识;换发新的副本资质证书。
资质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经省安协批准执行,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三十五条 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发布一级资质终评公示信息、资质评定和资质年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安协邀请行业专家、省安协、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评定标准编辑

第一条 本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以行业自律形式实施,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颁布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定。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三条 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6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2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八)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承担过至少1项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或至少4项30万元(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1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 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诚信公约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国安全防范行业诚信建设工程,提高行业从业者的诚信水准,促进和保障安全防范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防范行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安全防范行业诚信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工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诚信规则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行业的政策,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 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价格政策,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不以抬价、压价,拒售、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同行和用户利益。在商品购销和项目投标活动中杜绝行贿和欺诈行为。
第七条 不进行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努力创建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不剽窃同行的技术和专利,为我国安全防范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真实地介绍商品的产地、性能、规格、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质量投诉处理程序和理赔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问询和投诉,建立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赖关系。
第九条 遵守《产品质量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有关加强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遵守税法和海关管理法规。不偷逃税款,不开虚假发票,不购销走私物品。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保密法,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从事工程设计和施工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向甲方做出保密承诺。
第十二条 遵守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法规,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保护环境。
第十三条 遵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行业的沟通与协作,研究和探讨我国安全防范行业发展战略,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安全防范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背本公约的情况都有权力向协会秘书处举报。对违背公约规定的行为区别情况予以处理:进行说服教育;发出整改通知书;公示;最终予以除名。触犯法律的协助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定期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我国安全防范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诚信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防证书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是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安防一级资质安防一级资质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资质管理规定。
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由中安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由经其选择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具体承担资质评价及其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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