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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公约
2017-10-21 22:44:45   来源: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   评论:0 点击:

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安防市场的经济秩序,努力创建有序竞争环境,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辽宁省公共安全
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安防市场的经济秩序,努力创建有序竞争环境,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行业公约(以下简称行约)。

第二条           本行约是本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制定的自律性公约,它代表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保障本行业在团结、自律、竞争、合作的精神倡导下,健康发展,它是我省安防行业自律和行业发展的准绳,业内企业均应自觉遵守和维护。

第三条           本行约适用于在辽宁省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维修、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培训和质量检测等单位。

第四条           本行约与法律、法规冲突或重叠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行业协调,团结、互助、自律,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发扬行业整体优势,建立开放的制度和通道,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研讨、协商、互惠互利等方式解决。 

第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及本行业利益的事情;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增强法制意识,严格依法经营,进一步完善行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

第七条           树立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的意识,同行之间相互协作,扬长避短,互补互济,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及正当利益。

第八条           鼓励从业人员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搞好职工技术培训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行业公约

第九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文明竞争规范,自觉维护行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和公安部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进行产品的生产,严把产品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 树立依法经营的思想,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无证产品、非正常渠道的进口产品。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政策,不非法抬价、压价,不拒售、倾销。

第十三条 按照相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

第十四条 建立行之有效的售后服务体系,热情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产品售后或工程完工后,要向客户全面真实地介绍所售产品、所承接工程的相关情况;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技术培训,使客户了解设备(产品)性能,能够正确操作使用和判断、排除设备(产品)出现的一般故障。  

第十五条 质量检测部门依法对产品及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研,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化、布局及有关对策的建议,提交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 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开展行业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组织业内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组织推行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评选先进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努力创建规范行业。 

第十九条 组织行业内外和国内外有关信息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材料的交流、展示活动,促进行业发展。增进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我省安防行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对省内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等级评定,规范市场竞争。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下,组织对行业内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二条     组织协调质量检测部门对省内安防产品和工程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和工程质量,保证客户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工程设计方案,竣工验收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章 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行约由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行约成绩突出的企业及法人代表,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表彰。对违反行约的行为,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处理;对问题性质、情节严重者,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舆论批评、开除会藉,以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查询、取证,直至法律起诉的形式予以制裁。 

第二十七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向行业协会理事会申诉复议。

第二十八条     对有违反行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行业协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本行约经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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