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章程
2017-10-21 22:46:08 来源: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 评论:0 点击:
(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产业协会,简称:“辽宁省安防协会”。英文译名为:Liao Ning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social Public Security products.缩写:“LNP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从业单位、团体组成的,是非赢利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
本协会从事防盗、防窃、防破坏、防恐怖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包括:防爆安全技术检查器材;安全技术报警器材;社会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车辆防盗、防劫技术联网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监控技术防范系统;防盗门、锁、柜,防弹、防爆玻璃产品及运钞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人体防护装备及其它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维护;报警系统运营服务单位的相关管理、教育培训、咨询服务、信息服务等。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单位及全行业同仁,为发展辽宁的安防事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公安厅技防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在行业内具有协调、服务和监督功能,组织企业进行有益的社会活动和业务活动,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具体如下:
(一)开展本行业情况调查,掌握行业的基本情况,向政府提供制定本行业规划、政策的建议;
(二)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业内公平竟争;
(三)组织行业培训。针对本行业特点,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专业技术培训,逐步提升本行业的技术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省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的展览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科技成果推广、信息交流及产品推广活动。
(五)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组织会员开展有益的公益活动及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八)组织本行业进行经济、技术信息的统计与分析,进行市场调研和预测,提供咨询服务;
(九)承办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本行业发展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纳从事安防技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安防行业或热爱安防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由本协会会长或会长授权的秘书长批准;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的形象;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行业发展的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令,坚持党的领导,有较高的领导能力和政治素养;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制定监事制度并设监事一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中共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由本协会提供,并按财务规定列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并经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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