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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民罚字[2015]9号)
2015-11-29 19:24:06   来源:河北民政网   评论:0 点击:

当事人:河北省刑事科学技术协会  住所(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江平  职务: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2012、2013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河北省刑事科学技术协会

  住所(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江平

  职务: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20122013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省属社会组织2012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冀民〔201317号)

  二、《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对省属社会团体进行2013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冀民〔201412号);

  三、河北省民政厅公告[2013]1号;

  四、河北省民政厅公告[2014]2号。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2015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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