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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民罚字[2015]13号)
2015-11-29 19:28:06   来源:河北民政网   评论:0 点击:

当事人:河北省汇仁中医药研究所  住所(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41号  负责人:赵瑛职务:所长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2012、2013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
当事人:河北省汇仁中医药研究所

  住所(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41   

  负责人:赵     职务:所长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20122013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省属社会组织2012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冀民[2013]17号);

  二、《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对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3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冀民[2014]11号);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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