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民罚字[2015]13号)
2015-11-29 19:28:06 来源:河北民政网 评论: 点击:
当事人:河北省汇仁中医药研究所 住所(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41号 负责人:赵瑛职务:所长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2012、2013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
当事人:河北省汇仁中医药研究所
住所(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41号
负责人:赵 瑛 职务:所长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2012、2013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省属社会组织2012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冀民[2013]17号);
二、《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对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3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冀民[2014]11号);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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